从扫码获取全量标签信息到小规格包装豁免,NMPA《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16条逐条解读
2025年10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正式发布《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号),宣布自2026年2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六个省市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含牙膏)中文标签,试点工作持续3年。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亦可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这是继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探索一年有余、各方反响积极之后,NMPA将电子标签制度正式推向更大范围的关键一步。化妆品电子标签是指通过电子化存储机制保存的化妆品中文标签相关内容,以及通过信息化系统生成的相应二维码,消费者可通过智能手机的常用通讯或支付软件直接扫码获取完整产品中文标签信息。本次试点最核心的政策突破在于:实物包装标签允许精简,仅需保留产品中文名称、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安全警示用语及儿童化妆品标志等6项基本信息,其余法规要求的完整标注内容均可"打包"至电子标签中,通过扫码方式向消费者呈现。对于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实物标签还可进一步豁免安全警示用语的标注。这一调整将显著降低企业的印刷成本与包装变更负担,同时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与适老化需求。Regulix作为专注于中国化妆品备案合规服务的专业机构,建议相关企业尽早研读16条工作要求,评估自身技术能力与系统建设方案。
一、谁可以参与试点?4大准入条件
根据《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以下简称《工作要求》)第三条,参与电子标签试点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4项条件:
第一,企业须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经注册人、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第二,企业须具备与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三,企业须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四,企业须具有实际开展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能力。
试点企业的遴选与确认由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各省局将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明确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遴选后在省级药监部门官方网站公布试点企业名单。
二、电子标签系统怎么建?3种建设路径可选
《工作要求》第四条明确,电子标签系统的建设主体灵活多元,可选择以下3种路径:由试点企业自行建设、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或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建设,具体方式由省级药监部门自行确定。这一安排兼顾了大型品牌企业自主可控的建设需求与中小企业的能力差异。
无论采用何种建设方式,电子标签系统须满足以下技术底线要求: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具备防篡改功能,并建立完善的备份与恢复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及时性、可获得性和可追溯性。系统还须覆盖电子标签录入、二维码生成、扫码获取电子标签、历史信息查询及结构化信息查询等核心功能。
Regulix提醒,对于使用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系统的企业,须与第三方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并要求第三方主动接受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延伸检查。
三、二维码如何标注?9mm×9mm最小尺寸要求
《工作要求》第七条至第八条对二维码的外观标注作出明确规定:
电子标签二维码须在下方以醒目字体标注"化妆品电子标签"或"牙膏电子标签"字样,并在产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加贴中文标签的,二维码须在中文标签显著位置呈现。二维码须印制清晰、粘贴牢固、易于辨认,原则上尺寸不小于9mm×9mm,标注位置须便于扫码识读,并充分考虑储运过程中标识位移、褶皱、变形、脱墨等对识读造成的影响。对于具有包装盒的产品,鼓励试点企业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同时使用电子标签。
四、电子标签展示什么?完整标签信息须"开门见山"
《工作要求》第十条对电子标签的展示方式作出了消费者友好型规定:电子标签内容须在扫码后的页面直接展示,不得附加任何展示条件,不得有弹窗等干扰正常阅读的因素。试点企业须在电子标签中完整展示《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必须标注内容,展示的其他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所载内容。
企业可通过跳转链接的方式,在扫码后的二级页面展示产品防伪、追溯内容或官方网站宣传页面链接,但须明确标注"此页面展示内容不属于化妆品电子标签信息,由企业自行负责"。鼓励电子标签系统设置文字放大、语音播报等无障碍功能,便于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辨认和识读。
此外,试点企业还须根据消费者需求,通过现场提供、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书面或电子形式的完整中文标签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五、上市前须完成平台信息上传,信息变更同样适用
《工作要求》第十二条明确,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上市销售前,试点企业须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传电子标签网址数据结构编码信息、电子标签展示内容及标注电子标签的产品销售包装图片等资料。电子标签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产品上市销售前完成平台信息更新。
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检院)将根据试点工作需要,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的相关功能,为试点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六、违规处罚明确,试点资格可被暂停乃至取消
《工作要求》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对监管责任与违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电子标签的日常监管,必要时可对电子标签系统建设运维主体进行延伸检查。主要违规情形的处理方式如下:销售包装标注内容或电子标签展示内容不符合《条例》要求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处理;未按要求在平台提交电子标签信息的,责令改正;电子标签印制不清晰或粘贴不牢的,若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工作要求的试点企业,省级药监部门将暂停其试点资格,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电子标签试点资格,相关企业须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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