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原本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相应情形证明材料,以及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等信息。该通知意味着,企业过去按照“备案”路径处理的部分低风险或特定情形新化学物质,后续将进入登记申请衔接机制。Regulix提醒,相关企业应尽早核查产品是否属于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外物质,并根据生产或进口计划提前安排登记资料准备,避免因路径调整影响通关、生产和供应链交付。
本次通知最直接的变化,是生态环境部明确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对于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贸易商以及作为中国境内代理人的企业来说,这一时间点非常关键。
在此之后,企业如涉及原本符合备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不能再简单按照原备案路径办理,而应当在生产、进口前提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这说明监管衔接的重点已经从“是否可以备案”转向“是否需要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登记申请”。
Regulix建议,企业在判断合规路径时,不应只看年进口量或年生产量,还应同步核查物质是否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是否属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是否存在特殊豁免或低关注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停止办理备案并不等于相关新化学物质不再管理。通知明确,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中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有关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提交登记申请表和相应证明材料。
也就是说,过去可能按照备案处理的事项,在通知实施后仍然需要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只是办理形式发生调整。企业不能将“停止备案”理解为“无需申报”,否则可能在生产、进口环节产生合规风险。
对于年进口量较小、用途明确、供应链较简单的新化学物质,企业尤其容易误判。Regulix在实务中建议,企业应先完成物质身份确认,包括CAS号、聚合物信息、单体组成、分子量分布、结构信息、用途、进口量或生产量,再判断是否属于应提交登记申请的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概括为三类。
第一类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这是企业启动申请程序的基础文件,应准确反映申请人信息、物质身份、活动类型、用途、数量以及其他与环境管理相关的基本信息。
第二类是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这类材料用于证明企业申请事项属于对应管理情形,因此材料的完整性、逻辑性和可核查性非常重要。
第三类是企业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即使通知并未要求企业在该节点一定提交完整测试包,企业已经掌握的信息仍应如实提交。对于进口产品,境外供应商持有的SDS、毒理生态毒理数据、降解性、生物蓄积性、环境暴露信息、用途说明等资料,通常会影响登记资料准备质量。
Regulix提醒,企业向境外供应商索取资料时,应尽量避免只要求一份SDS。对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而言,SDS往往只是基础资料之一,真正影响判断和申报质量的,是物质身份、危害信息、环境行为数据、用途和暴露信息等支撑材料。
通知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受理并审批。这一安排有助于为原备案事项提供相对明确的办理预期,也避免企业因备案停止办理而完全失去可操作路径。
但“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降低资料准备要求。监管部门仍然会关注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物质身份是否清晰、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已掌握的危害和风险信息是否如实提交。
对于计划在2026年8月15日后进口或生产相关新化学物质的企业,Regulix建议至少提前完成三项工作:确认物质是否为新化学物质,确认是否属于原备案相关情形,确认境外供应商或上游企业能否配合提供必要证明和危害风险信息。
通知再次强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这一点对进口企业尤其重要。实际业务中,不少企业会在货物即将发运、到港或客户催单时才开始确认新化学物质登记问题,这种做法在新要求下风险更高。
如果物质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又不符合豁免情形,企业在完成相应登记程序前直接生产或进口,可能面临通关延误、客户交付延期、合同违约以及后续监管风险。
Regulix建议,涉及日本、韩国、欧盟、美国等地区进口化学品的企业,应在采购评估阶段就完成中国新化学物质合规筛查,而不是等到货物发出后再补做判断。对于年进口量虽小但持续进口的产品,更应建立年度用量跟踪和登记状态台账。
本次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同时,通知也明确,生态环境部就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出台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动失效。
这表明该通知具有明显的制度衔接属性,主要用于解决备案停止办理后相关事项如何继续申报的问题。未来如果生态环境部出台新的登记管理规定或配套指南,企业还需要按照新规定重新核对申报路径和资料要求。
因此,企业不应将本次通知理解为长期固定规则,而应将其作为当前阶段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重要依据。Regulix将持续关注新化学物质登记制度变化,并建议企业在每次进口或生产新物质前进行动态合规复核。
对于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涉及新化学物质的企业,建议尽快建立内部核查清单,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总体来看,本次通知虽然篇幅不长,但对新化学物质合规路径的影响非常直接。备案停止办理后,企业仍然需要在生产、进口前履行相应登记申请义务。对于依赖进口原料、精细化学品、聚合物、助剂、添加剂或研发样品的企业而言,提前确认物质身份和登记路径,将成为保障中国市场准入和供应链稳定的重要前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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