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核心评价工作内容、2大触发情形明确——境内外注册人合规义务全面升级
2026年4月8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正式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产品不良事件风险评价指导原则(202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26版《指导原则》"),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布。这是自2020年11月首版发布以来,该指导原则的首次重要修订,标志着中国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管理体系在制度层面迈出关键一步。
2026版《指导原则》共5个部分,涵盖总体要求、评价工作内容、产品风险评价报告等核心内容,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同时亦可作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审核评价报告的参考依据。此次修订的核心变化体现在:将原文中的"不合理风险"表述统一修改为"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与国际通行的风险管理标准ISO 14971:2019的理念高度接轨;同时对报告结构、责任主体表述及境外注册人代理人信息等方面作出显著调整,进一步压实注册人的主体责任。对于正在布局或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境内外医疗器械企业而言,理解并落实2026版的各项要求,是确保上市后合规运营的重要前提。Regulix作为专业的中国医疗器械注册合规服务机构,建议相关企业尽快启动内部评估与文件体系更新。
一、首次修订:从"不合理风险"到"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
2026版《指导原则》最受业界关注的变化,是在全文范围内将"不合理风险"替换为"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这一表述调整虽然看似措辞微调,但背后具有深远的监管意义。"不合理风险"的表述较为宽泛,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量化,容易导致"判定过松"或"判定过严"的两极化问题。新表述强调风险本身无法完全消除,监管的关键在于判断风险是否处于可接受范围之内——这一逻辑与ISO 14971:2019《医疗器械风险管理》中的核心框架完全吻合,也预示着中国医疗器械监管体系正在加速与国际接轨。
二、2大触发情形:注册人何时必须启动风险评价?
2026版《指导原则》对产品风险评价的启动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以下2种情形将触发风险评价义务:
情形一:注册人主动发现。 注册人在日常开展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评价及不良事件汇总分析过程中,一旦发现所持有产品可能存在"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须立即主动启动产品风险评价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删除了原版中的"预警信号处置"作为独立触发情形,将其整合进"不良事件汇总分析"的整体框架,要求企业从依赖单点信号的应激反应,转向基于系统数据的主动风险研判。
情形二:监管机构要求。 省级及以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在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时,如判断产品可能存在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有权要求注册人开展产品风险评价。注册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价工作,并确保评价报告所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真实、充分、可靠。如无法按时完成,需提前与相关方沟通,并将延期说明作为附件附于报告中。
三、6大核心内容:风险评价工作怎么做?
2026版《指导原则》进一步细化了风险评价工作的6项核心内容,构建起系统化的评价操作框架:
第一,不良事件调查核实。 注册人须对所报告的不良事件展开详尽调查,通过查阅国内外数据库(包括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美国FDA MAUDE数据库、欧盟EUDAMED数据库、英国MHRA警报与召回数据库等)并汇总文献,分析不良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潜在风险点。
第二,监测数据和文献资料分析。 注册人需系统梳理境内外不良事件监测数据,并与国内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尤其对于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同时上市的医疗器械,境内外数据的统一编码与映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产品检验。 注册人根据风险评价工作需要,可对相关批次留样产品进行检验,分析是否符合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产品检验并非强制步骤,但一旦决定开展,检验报告须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第四,风险分析与评价。 注册人须从设计开发、生产管理、流通与储存、操作使用、维修保养、售后服务等全链条环节综合分析产品故障或伤害发生的原因,结合不良事件发生率及伤害严重程度,研判风险对产品整体安全性的影响程度;同时评估说明书及操作手册中对相关风险的警示信息是否充分,现有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必要时,可组织行业专家召开会议,形成专家意见。
第五,风险控制。 当风险评价结果确认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时,注册人须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常见措施包括修改说明书、标签或操作手册,改进生产工艺、产品设计或产品技术要求,乃至停止生产或销售。本次修订删除了原版中"召回"作为独立风险控制手段的表述,将其纳入整体风险控制措施体系,强调企业应根据风险等级灵活选择,而非"一有风险就召回"。
第六,报告撰写与提交。 产品风险评价报告须采用中文撰写,包含封面、目录、正文及附件,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报告提交路径依评价触发方式而有所不同:因国家系统个例不良事件评价引发的,通过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注册人自行发现并完成的评价,若确认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须将评价报告报送至企业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再由省级机构审核后转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四、境外注册人:代理人信息纳入报告,中国合规责任进一步压实
本次修订的另一重要变化,是将"企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注册人",并新增了代理人信息的填报要求。这一调整对于委托中国境内代理人开展注册申报的境外医疗器械企业具有直接影响。随着进口医疗器械在华市场规模持续增长,明确代理人信息有助于监管部门和公众在出现不良事件时迅速定位责任主体,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境内代理人连带责任的进一步压实。
无论是境内企业自建工厂生产,还是采用委托生产模式(注册人制度)申报产品,风险评价义务均由注册人承担,不因生产形式不同而减轻或转移。Regulix提醒相关企业,应当尽快审视现有不良事件监测体系与2026版指导原则的差距,及时更新内部SOP文件,并确保代理人信息在国家系统中保持准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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